两外贸企业违规将外汇汇入境内,被外汇局罚千万
12月1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公示了两例有关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的企业罚单,两笔罚单累计罚没超千万,具体处罚详情如下:
鄂尔多斯市商贸贸易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中数通商贸有限公司因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分别被罚1634.42万、898.45万。
在此之前,因违规将外汇汇入境内,9月外汇局青岛分局曾对一企业罚没5700多万,成为近年少有的外贸企业大罚单。
罚单所涉及的内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
第七条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应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企业不得虚构贸易背景办理外汇收支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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