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人窃取个人信息推广pos机,被判三年
近日,厦门思明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此案的案犯涉及窃取个人信息用于推广pos机业务。
据悉,去年10月马某想要推广pos机业务,于是他找到程序员杨某参照一家科技公司的跟单系统来研发类似软件,进而收集个人信息,但效果并不理想,两人便预谋攻击订单跟进网站的后台系统,从中窃取个人信息用于推广pos机业务。
随后,杨某还叫上了同样有专业背景的陈某合作,入侵了一家科技公司开发的跟单系统后台,非法窃取相关公民个人信息7万多条。
拿到海量个人信息后,马某仍然觉得推广pos机业务的效果有限,又发现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有利可图,就以每条0.7元的价格向汪某出售这些信息,之后汪某又加价出售。
今年2月,警方接到报案后,迅速展开侦查。当月被告人杨某、马某、汪某先后被民警抓获,陈某主动到案接受调查。
法院审理后认为,四名被告人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马某和杨某均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汪某有期徒刑1年9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陈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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